|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第 一 章----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工作,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 权益,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,根据《施行社管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 第二条 旅行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管理所(以下简称“质监所”)负责施行质量保证金(以下简称“保证金”)赔偿案件的审理。 第三条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: 一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、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,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 二、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,应当先进行调解。调解无效的,应当依法进行审理。 三、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,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。 第四条 下列情况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: 一、旅行社因自身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; 二、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; 三、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。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: 一、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; 二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; 三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; 四、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; 五、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。 第 二 章----管 辖 第六条 各级旅游质监所对施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先受理,后按投诉对 象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处理。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管辖下列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: 一、中央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; 二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; 三、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。 第八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本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 证金赔偿案件。在省(区、市)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保证金赔偿案件,由省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。 第九条 质监所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所管辖的,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 质监所,受移送的质监所应当受理。受移送的质监所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质所管辖的,应当报请上级质监所指定管辖,不得再自行移送。 第十条 上级质监所有权审理下级质监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,也可以 把本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交下级质监所审理。下级质监所对它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,认为需要由上级质监所审理的,可以报请上级质监所审理。 第 三 章----审 理 第十一条 保证金赔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 一、属于本办法所列保证金赔偿适用范围; 二、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2者和其合法代理人; 三、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,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。 第十二条 请求人应当向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书。赔偿请求书应当写明下 列事项: 一、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、导游姓名; 二、请求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国籍、职业、年龄及团队名称、地址、电话; |